小心,你可能就是下一個焦糖哥哥

eProMotor | 邱小黑
5 min readMay 13, 2019

這幾天原藝名焦糖哥哥焦糖陳嘉行,被原雇主momo親子台寄發存證信函,聲稱焦糖「如於2017年12月26日桃園蘆竹、2019年2月15日於桃園市燈會,上台演出皆自稱是焦糖哥哥,唱跳MOMO親子台擁有的MOMO歡樂谷專輯歌曲」,侵犯 momo親子台的商標權及著作權。我們先撇開後面的任何政治因素,事實上這個問題你我可能都會遇到,因為這其實涉及到離職後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尤其是創意工作者,在職期間的任何創作或是產出文字、圖像甚至商業模式著作權,甚至應該說著作財產權到底歸屬於誰呢?

著作權法是如何規定的?

首先我們先從法條的角度來看,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看的頭痛沒關係,白話文就是:除非你跟公司有簽約說著作財產權是你的,不然在任職期間你所產出的文字、圖像任何東西著作權是你的,但是著作財產權是公司的,只有公司擁有再利用的權利。所以未來如果離職之後要再利用在舊公司時期的任何創作,都有可能侵害舊公司的著作財產權。是否聽起來有點不合理?但很遺憾這就是現行法律的規定,同時也就很容易踩到這個雷。

所以重點在於原藝名焦糖哥哥的焦糖陳嘉行所屬的經紀公司,是否有跟momo親子台有任何的合約,由momo親子台授權其原在任職期間的唱跳內容可用於其他場合,否則的確是有侵害原雇主的著作財產權之虞

更簡單的解釋就是:

如果用焦糖哥哥名義上台唱跳,有商標權侵害跟有著作財產權侵害之虞。
如果用焦糖陳嘉行上台唱跳,有商標權侵害之虞跟有著作財產權侵害之虞。

這個結論我直接引用智財權專家詹詹的結論第二點:

是否為商標法§36 I所明定之「合理使用」的情況,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為何?例如如果僅是介紹時的稱呼,或許尚可引述此「合理使用」的主張,但如果是在活動的媒體露出、文案、文宣上聚焦露出而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情況,恐怕也無法據以主張「合理使用」。

當然合不合理使用不是我們這些旁人說的算,最終還是看法官的判定為主。至於著作財產權得端看經紀公司與momo親子台之間的合約。

那我是外聘的內容創作者著作權又該如何認定?

前述講的是有僱傭關係的員工,由於現在很多自由工作者其實並未受雇於特定公司,如部落客、YouTuber、網紅及文字工作者,與公司之間是合約勞務關係並非受雇關係。這時候適用的並非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而是第十二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白話來說其實跟僱傭關係有點像:找你(部落客、YouTuber、網紅及文字工作者,a.k.a. 受聘人)寫文章創作的公司沒跟你簽約,著作權跟著作財產權就是你(受聘人)的啦!

所以我們也常提醒我們的電商顧問客戶:千萬、務必、一定要跟部落客或網紅簽約,合約內就算要加錢,也務必要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雖然法規裡有提到出資人利用該著作,但財產權在受聘人手上,屆時有法律上面的糾紛還是麻煩,錢花下去卻無法作有效後續的利用實屬可惜。如果受聘人不願意放出著作財產權,出資人應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在合約內跟受聘人明定利用範圍後,做內容行銷規劃時其成效才能相得益彰。而內容創作者也大可安心地進行創作,因為法律基本上已經直接保護你了。但是這樣的法規是否真能讓員工在就職期間安心地發揮本領?因為用盡所學所產出的任何內容,其財產權都歸公司所有,雖然公司也是有給付薪資給予員工換得這個財產權,雇用人也得好好思考所給付的薪資是否對得起受雇人的產出。

0514 13:30 更新

智慧局的商標組長劉蓁蓁在中央社所發佈的新聞中也已經先提到:

momo台、東森幼幼台等製作兒童節目時,習慣會先註冊節目中出現的角色名字做為商標,目的是讓消費者看到這些名稱時聯想到該公司及其提供的相關節目與活動服務,而不像一般的藝名是指向個人。

若陳嘉行是先有「焦糖哥哥」的藝名才與公司簽約,那這個名稱就是指向他個人的藝名,但若是承接扮演該公司製作節目中創造出的角色,在解釋上就不是指向個人,除非雙方簽約時有另外就此進行約定,就會涉及契約關係,但單從商標註冊資料來看,商標權是歸屬提出並通過申請的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而陳嘉行使用「焦糖」是否侵害到「焦糖哥哥」的商標權,劉蓁蓁說,必須要看使用範圍是否涉及公司註冊商標範圍,例如以焦糖哥哥名稱承接活動表演,可能使觀眾誤以為是與momo台相關活動;而焦糖的確也有近似商標、可能構成混淆的疑慮,有可能遭法院判為侵權。

當然商標組長劉蓁蓁最後的結語,也跟我們前面提到的結論一樣,最終還是得看提出的證據以及法官的判斷為主。

--

--

eProMotor | 邱小黑

網路行銷操作者,接觸網路多年,曾任MIS、網站業務、網路行銷企劃。中規中矩的SEO規劃者,擅長議題操作及Facebook行銷規劃。